【智豪承诺:每案必议第417期】孙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赵某敲诈勒索罪;王某受贿罪案例讨论

2017-12-25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编者按:智豪每案必议讨论会自2009年以来,迄今已开展了416期,累计讨论过三千余件案例,其中不乏一些大案要案,如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云南强奸杀人李昌奎案、刘汉刘维全国特大涉黑系列案、四川女协警丢枪案、三台村民送不作为锦旗被刑拘案等。智豪案件讨论会由智豪所全体律师参加,其中包括高校教授、学者及资深执业律师,共计五十余名。本期案件讨论会为第417期。
本期讨论时间为2017年11月26日14时30分至17时00分,历时三个半小时。讨论案件数共计七例。
 
案例一:孙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情简介:该案为上诉案件,一审法院认定孙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犯罪所得11次,所收购的犯罪所得财物价值共计23万左右,属情节严重。此外孙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且在缓刑考验期内翻新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指出对认定的11次收购事实中,孙某仅认定其中三次,对其余八次从未认可过,且该八次均无指认笔录;此外一审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缺少相关鉴定人资质证明。综合承办律师指出的问题,律师团队认为二审过程中承办律师可结合案件中的程序瑕疵向法院提出申请,对一审认定的多次涉案事实却未用同一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核实鉴定人资质情况下,适用其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的程序有瑕疵。
 
案例二:赵某涉嫌敲诈勒索罪
案情简介:该案为申诉案件,涉案事实分为两个部分,其一为赵某涉嫌敲诈勒索钱某7万,赵某系孙某的朋友,孙某与钱某因工地纠纷发生争斗时被殴打住院,经鉴定孙某构成轻伤,孙某一方未报案,与对方协商和解处理纠纷;其二为赵某涉嫌敲诈勒索邓某50余万,赵某为邓某联系渣源并拿走50余万元。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分别就两个事实提出意见,就事实一承办律师认为赵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赵某索赔的金额并未超过包含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在内的正当费用;律师团队对承办律师的观点表示赞同,并指出赵某的行为不符合该罪名的客观要件。就事实二承办律师认为争议点主要在于涉案金额的认定,赵某为他人联系的渣源的除渣费应当在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律师团队表示认可,同时指出敲诈勒索案件中财物的取得方式及手段对于定罪量刑均具有重大影响。
 
案例三:王某涉嫌受贿案
案情简介:王某曾任某卫生院院长、人民医院院长,起诉意见书认定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作为院长的职务便利,为医院建筑施工方、医疗设备供应商、药品供应商谋取利益,并收取上述人员财物共计140万元人民币。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该案的争议主要王某伙同刘某,共同收受林某贿赂60万现金及价值50万干股的事实。承办律师指出王某在该事实中的作用仅为中间人,且之后的现金收取、干股赠送与王某无关,该笔事实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律师团队指出应结合相关证据综合分析,从有无达成合意及是否利用职务便利等多个方面向公诉机关提出法律意见书。此外类似的多笔事实中,应严格审核金额的认定。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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