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无业。
2000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01年8月15日刑满释放。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6)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锦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底,被告人魏某从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附属医院(以下简称中辐院医院)副院长田荣(另案处理)处得知帮助该医院介绍体检业务可以获得好处费。
后魏某将田荣介绍给在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山煤矿)职保科工作、负责组织职工体检的其父亲魏绍宁,后魏绍宁组织该单位职工在中辐院医院进行体检。
事成后,田荣在本市小店区中辐院医院其办公室内将好处费25000元交给魏某。
2013年期间,魏某再次利用其父亲的职务便利,帮助田荣将其父亲所在单位的职工体检介绍至中辐院医院,并于事后在田荣办公室内收受田荣好处费16000元。
案件审理期间,魏某将涉案赃款41000元上缴至我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记账凭证、现金支票存根、进账单、收款收据、报销单、转账支票、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信息查询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魏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410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魏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已退缴了违法所得并积极缴纳部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之一第一款 、第九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已缴纳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魏某的违法所得41000元人民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茆世伟
人民陪审员张铁牛
人民陪审员李继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段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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