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重庆**酒店职员,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大道**号**幢**。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2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重庆市合川区苏家街手机大世界外,见摩托车停车线内一辆红白色倍特牌霸道72V电动车的车钥匙未取,便牟生盗窃念头。于是陈某某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将肖某某停放此处的这辆电动车盗走后丢弃。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85元。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坦白认罪。
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肖某某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购车发票、户籍信息、现场监控视频截图、情况说明等书证;
2. 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价格认定结论书;
6. 辨认笔录;
7. 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彦红
检察官助理:喻世成
2017年9月28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重庆**酒店职员,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大道**号**幢**。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2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重庆市合川区苏家街手机大世界外,见摩托车停车线内一辆红白色倍特牌霸道72V电动车的车钥匙未取,便牟生盗窃念头。于是陈某某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将肖某某停放此处的这辆电动车盗走后丢弃。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85元。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坦白认罪。
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肖某某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购车发票、户籍信息、现场监控视频截图、情况说明等书证;
2. 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价格认定结论书;
6. 辨认笔录;
7. 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彦红
检察官助理:喻世成
2017年9月28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张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肖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五分院起诉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