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强奸罪;诈骗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5195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云阳县**街道**路**号**单元**-**。2014年9月12日因从事邪教活动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6月11日因从事邪教活动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3月8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7月5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7年8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曾于2014年9月12日、2015年6月11日两次因利用邪教活动危害社会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7年2月22日下午,李某某到云阳县青龙街道附近居民楼张贴印有“诚念: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危难来时命能保”的传单五张。之后,李某某又专门用印有法轮功宣传语的纸币5张,到云阳县白杨湾市场去买猪肉,后被云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从其随身携带的包内搜出印有“起诉江泽民,还人间正道”、“牢记法轮大法好,天赐幸福平安”等内容的纸币65张,印有“法轮大法好”的宣传单8张,法轮功福卡11张。后民警依法对李某某的住处搜查,查获有法轮功内容的书刊51本,手抄本35张,法轮功光碟14张,播放器4个,宣传小卡片14 张,李洪志相框一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现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杰
2017年8月15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5195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云阳县**街道**路**号**单元**-**。2014年9月12日因从事邪教活动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6月11日因从事邪教活动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3月8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7月5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7年8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曾于2014年9月12日、2015年6月11日两次因利用邪教活动危害社会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7年2月22日下午,李某某到云阳县青龙街道附近居民楼张贴印有“诚念: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危难来时命能保”的传单五张。之后,李某某又专门用印有法轮功宣传语的纸币5张,到云阳县白杨湾市场去买猪肉,后被云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从其随身携带的包内搜出印有“起诉江泽民,还人间正道”、“牢记法轮大法好,天赐幸福平安”等内容的纸币65张,印有“法轮大法好”的宣传单8张,法轮功福卡11张。后民警依法对李某某的住处搜查,查获有法轮功内容的书刊51本,手抄本35张,法轮功光碟14张,播放器4个,宣传小卡片14 张,李洪志相框一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现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杰
2017年8月15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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