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刘某,男,重庆北碚人,40岁,某机械有限公司副总,2015年6月9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
刘某为涉案公司副总,刘某与公司老总系朋友关系,是受朋友邀请受聘才参与公司管理工作的,但是并不负责生产部门的管理工作,只负责公司日常行政工作,如员工工资发放,资金周转等,因此对所贴标牌可能属于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不知情。
二、律师辩护
智豪律师从事情的起因、经过、以及刘某的参与程度其是否知情生产的商品是否得到了授权,刘某本人对该罪的认识,对刘某进行了详细的询问。
了解到刘某为涉案公司副总,刘某与公司老总系朋友关系,是受朋友邀请受聘才参与公司管理工作的,只拿固定工资,并无商品销售的提成,并不负责生产部门的管理工作,只负责公司日常行政工作,如员工工资发放,资金周转等,因此对所贴标牌可能属于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不知情。就此,向侦查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并当面和侦查人员沟通,刘其可能属于不构成犯罪类型的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案件,建议其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从了解到的案情,刘某虽为副总但并不负责产品的生产、销售、质量、售后,也不负责商标的注册等工作,因此不知道产品生产需要经过怎样的工序,出厂需要怎样的标准,是否需要贴牌,甚至连产品样式都不清楚,从刘某的工资组成情况看,并无销售商品的提成,因此不靠此牟利,刘某对商标注册工作的相关知识不了解等问题提交团队讨论并从对案件细节深入研究,最后智豪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承办机关的采纳。6月20日侦查机关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三、案件结果
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
四、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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