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大学本科,山东省**经管站站长,户籍地及住址平阴县**楼**单元**室。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检察院反渎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自2012年至2014年任平阴县**镇经管站长期间,在**镇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奖补资金项目审查工作中,违反了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平政办字〔2012〕72号)《关于印发平阴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字发〔2012〕5号)《平阴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验收办法》以及平阴县财政局、农业局(平财综(2012)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通知》的文件中“乡镇经管站负责项目审核、考核验收”的规定,对**等11个村申报的不符合规定的11个项目(详见附表)未按规定进行认真审查,就予以审核通过并汇总上报,在项目验收阶段也未按照规定对以上项目进行验收,致使国家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专项奖补资金流失,共计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606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国家一事一议财政专项奖补资金1460685元的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秀梅
2017年1月19日
本案由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检察院反渎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自2012年至2014年任平阴县**镇经管站长期间,在**镇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奖补资金项目审查工作中,违反了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平政办字〔2012〕72号)《关于印发平阴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字发〔2012〕5号)《平阴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验收办法》以及平阴县财政局、农业局(平财综(2012)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通知》的文件中“乡镇经管站负责项目审核、考核验收”的规定,对**等11个村申报的不符合规定的11个项目(详见附表)未按规定进行认真审查,就予以审核通过并汇总上报,在项目验收阶段也未按照规定对以上项目进行验收,致使国家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专项奖补资金流失,共计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606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国家一事一议财政专项奖补资金1460685元的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秀梅
2017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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