戈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被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7-12-05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被告人戈某某,女,汉族,文盲,住泗洪县孙园镇**社区居委会**村**组**号。被告人戈某某曾因卖淫,分别于2014年4月20日、2015年3月17日、6月15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决定罚款500元、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5000元、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5000元,现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戈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戈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14日、6月15日,被告人戈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性病梅毒,仍在泗洪县青阳镇泗州中大街泗州发屋,向嫖客陈某某等二人卖淫。经检测,被告人戈某某血样呈梅毒螺旋抗体(乳胶法)弱阳性。
 
另查明,被告人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查破案经过、调取的泗洪县分金亭检验报告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戈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性病,仍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郁敏
2015年3月4日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李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性病仍进行卖淫,涉嫌传播性病罪,检察院依法起诉
· 孟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吴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张某甲涉嫌传播性病罪被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 马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被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更多经典案例:
· 中医扎针致人死亡?非法行医罪10年刑期变2年!
· 关押500天:零口供强奸案的无罪逆转
· 保住公职!监区长犯虐待被监管人罪,成功免于刑事处罚
· 41公斤炸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成功不起诉!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