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戈某某,女,汉族,文盲,住泗洪县孙园镇**社区居委会**村**组**号。被告人戈某某曾因卖淫,分别于2014年4月20日、2015年3月17日、6月15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决定罚款500元、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5000元、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5000元,现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戈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戈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14日、6月15日,被告人戈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性病梅毒,仍在泗洪县青阳镇泗州中大街泗州发屋,向嫖客陈某某等二人卖淫。经检测,被告人戈某某血样呈梅毒螺旋抗体(乳胶法)弱阳性。
另查明,被告人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查破案经过、调取的泗洪县分金亭检验报告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戈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性病,仍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郁敏
2015年3月4日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戈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戈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14日、6月15日,被告人戈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性病梅毒,仍在泗洪县青阳镇泗州中大街泗州发屋,向嫖客陈某某等二人卖淫。经检测,被告人戈某某血样呈梅毒螺旋抗体(乳胶法)弱阳性。
另查明,被告人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查破案经过、调取的泗洪县分金亭检验报告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戈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性病,仍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郁敏
201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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