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住哈尔滨市双城区**乡**村。2016年7月4日涉嫌信用卡诈骗被浙江省温州市看守所临时羁押,2016年7月12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解回,并于2016年7月14日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3月31日由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7年4月1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使用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在中国银行双城支行申请一张透支额度为15000元的信用卡,成功下卡后,李某某透支套现,逾期后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拒不归还透支款。截止2016年5月17日此卡透支本息合计16365.85元,逾期131天,2016年7月14日李某某家属为其归还全部透支款19400元。
2016年7月4日,公安机关在浙江省温州市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等; 2.证人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春婷
2017年4月27日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7年4月1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使用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在中国银行双城支行申请一张透支额度为15000元的信用卡,成功下卡后,李某某透支套现,逾期后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拒不归还透支款。截止2016年5月17日此卡透支本息合计16365.85元,逾期131天,2016年7月14日李某某家属为其归还全部透支款19400元。
2016年7月4日,公安机关在浙江省温州市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等; 2.证人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春婷
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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