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龙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8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2011年10月因赌博被重庆市铜梁县(现铜梁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6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某,女,1976年4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8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办事处**街**号**单元**。2011年10月因赌博被重庆市铜梁县(现铜梁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 22日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1日,被告人龙某甲、孟某某共同租下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桫椤路85号门市开设麻将馆,并邀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牛某某、龚某某、樊某某等人到麻将馆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其中龙某甲、孟某某合伙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72670元,龙某甲总共抽头渔利人民币123510元。
2017年9月5日,民警在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桫椤路85号麻将馆将赌博的张某某、刘某某、李某某、龙某乙、曹某某、牛某某、龚某某、樊某某现场查获。
另查明,被告人龙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孟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7年10月20日龙某某、孟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
2. 证人牛某某等的证言;
3. 被告人龙某甲、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甲、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孟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戴 静
检察官助理:丁尚凯
2017年10月20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龙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8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2011年10月因赌博被重庆市铜梁县(现铜梁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6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某,女,1976年4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8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办事处**街**号**单元**。2011年10月因赌博被重庆市铜梁县(现铜梁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 22日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1日,被告人龙某甲、孟某某共同租下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桫椤路85号门市开设麻将馆,并邀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牛某某、龚某某、樊某某等人到麻将馆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其中龙某甲、孟某某合伙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72670元,龙某甲总共抽头渔利人民币123510元。
2017年9月5日,民警在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桫椤路85号麻将馆将赌博的张某某、刘某某、李某某、龙某乙、曹某某、牛某某、龚某某、樊某某现场查获。
另查明,被告人龙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孟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7年10月20日龙某某、孟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
2. 证人牛某某等的证言;
3. 被告人龙某甲、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甲、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孟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戴 静
检察官助理:丁尚凯
201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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