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卢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江陵县,住江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4月2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陵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江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卢某甲于2015年6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在江陵县龙湖城B标项目劳务承包人丁某某手中承包了12、13、15、17、18号楼木工劳务。工程结束后,卢某甲拖欠其手下34名农民工工资人民币9.0079万元。江陵县劳动保障监察局多次责令其立即支付,卢某甲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2016年2月,卢某甲更换电话号码,离开日常居所,致使农民工和劳动监察部门无法与其联系。2017年4月2日,卢某甲在荆州火车站准备再次外出务工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通信清单等书证;2.证人丁某某证言;3.被害人谭某某、某某某等人陈述;4.光盘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采取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士红
2017年7月18日
本案由江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卢某甲于2015年6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在江陵县龙湖城B标项目劳务承包人丁某某手中承包了12、13、15、17、18号楼木工劳务。工程结束后,卢某甲拖欠其手下34名农民工工资人民币9.0079万元。江陵县劳动保障监察局多次责令其立即支付,卢某甲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2016年2月,卢某甲更换电话号码,离开日常居所,致使农民工和劳动监察部门无法与其联系。2017年4月2日,卢某甲在荆州火车站准备再次外出务工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通信清单等书证;2.证人丁某某证言;3.被害人谭某某、某某某等人陈述;4.光盘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采取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士红
201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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