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蔡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捕前住揭东区锡场镇**村。无前科。2017年5月10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14日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8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9日下午,公安机关联合环保部门在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村查处一处废化工桶加工场,现场抓获被告人蔡某某及工人三名,扣押红色废化工桶(有骷髅头标志)1050只(总重量共计17.87吨)。经查,该加工场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没有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废化工桶的收集、贮存、切割、清洗,加工过程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加工场外的水沟。被告人蔡某某负责该加工场的管理和发放工资等工作。经揭阳市揭东区环境监测站监测:现场排污口采水样监测,监测因子PH、COD超标,六价铬、氨氮达标。经揭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现场排污口采集水样的监测因子石油类监测结果为11.5。经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成分分析1.(固化)甲苯二异氰酸酯>99%。2.能谱(%):氧22.43,氮20.66,碳56.91。经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局认定,本案扣押到的红色废化工桶属危险废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俊忠
2017年8月24日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14日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8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9日下午,公安机关联合环保部门在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村查处一处废化工桶加工场,现场抓获被告人蔡某某及工人三名,扣押红色废化工桶(有骷髅头标志)1050只(总重量共计17.87吨)。经查,该加工场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没有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废化工桶的收集、贮存、切割、清洗,加工过程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加工场外的水沟。被告人蔡某某负责该加工场的管理和发放工资等工作。经揭阳市揭东区环境监测站监测:现场排污口采水样监测,监测因子PH、COD超标,六价铬、氨氮达标。经揭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现场排污口采集水样的监测因子石油类监测结果为11.5。经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成分分析1.(固化)甲苯二异氰酸酯>99%。2.能谱(%):氧22.43,氮20.66,碳56.91。经揭阳市揭东区环境保护局认定,本案扣押到的红色废化工桶属危险废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俊忠
2017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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