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7-11-02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2)沪一中刑终字第656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2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犯抢夺罪一案,于2012年7月6日作出(2012)浦刑初字第2554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黄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原审被告人黄某不服,提出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黄某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刑初字第255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素贤
代理审判员  邱阳戎
代理审判员  胡冰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唐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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