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本罪的对象是毒品。根据本法第 357 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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