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3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于2017年8月25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4月至同年7月8日,被告人彭某某先后在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万某某家、**村**组**号康某某家及**镇**村的其他农户家中,以打扑克牌 “三公大吃小”的方式开设赌场。彭某某招募万某某、雷某甲、谢某某在赌场中发牌、抽取茶钱,陈某某为赌场望风。赌场先后吸引郭某某、雷某乙、熊某某等多人参与赌博,10元起注,上不封顶,每盘抽取50元至200元不等的茶钱。期间,赌场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24000余元,被告人彭某某分得20000余元。
2015年7月13日,被告人彭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
2.户籍信息、发票复印件等书证;
3.证人谢某某、雷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成兰
2017年9月30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3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于2017年8月25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4月至同年7月8日,被告人彭某某先后在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万某某家、**村**组**号康某某家及**镇**村的其他农户家中,以打扑克牌 “三公大吃小”的方式开设赌场。彭某某招募万某某、雷某甲、谢某某在赌场中发牌、抽取茶钱,陈某某为赌场望风。赌场先后吸引郭某某、雷某乙、熊某某等多人参与赌博,10元起注,上不封顶,每盘抽取50元至200元不等的茶钱。期间,赌场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24000余元,被告人彭某某分得20000余元。
2015年7月13日,被告人彭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
2.户籍信息、发票复印件等书证;
3.证人谢某某、雷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成兰
2017年9月30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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