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罗某某涉嫌妨碍公务罪被巫溪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7-10-27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8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住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月24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巫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住重庆市长寿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月24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巫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罗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23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罗某某和许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因“颐博园”拖欠民工工资一事聚集在巫溪县人民政府门口拉横幅集体上访。巫溪县公安局副局长张某某与民警到达现场执行公务。在此期间,张某某表明其巫溪县公安局副局长、分管社会治安安全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后,对广大上访群众进行安抚。
当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罗某某等民工欲上街游行,张某某上前阻止。在明知张某某是巫溪县公安局副局长的情况下,杨某某、罗某某等人对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张某某实施殴打,致使张某某受伤。经巫溪县人民医院诊断,张某某的伤情为颈、胸部软组织伤。
被告人杨某某、罗某某于2017年1月23日被巫溪县公安局民警在事发地点当场抓获,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任职文件等相关书证;
2.证人刘某某、金某某、杨某甲、谭某某、骆某某、马某甲、马某乙、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杨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罗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罗某某共同实施妨害公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认定为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罗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和适用普通程序,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罗某某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永刚           
检察官助理:童益楷       
2017年6月8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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