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邓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黔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7-10-25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281970********,土家族,大学本科文化,重庆市黔江区**街道办事处经济发展科原科长,曾任黔江区**乡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住重庆市黔江区**街道**小区**栋(户籍地重庆市黔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5月18日经我院决定,5月20日由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决定,次日由黔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281967********,土家族,中专文化,黔江区**乡**村原党支部书记,住重庆市黔江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5月17日经我院决定,5月19日由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决定,次日由黔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 胡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31977********,土家族,小学文化,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工作人员,住黔江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5月19日经我院决定,次日由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决定,次日由黔江区公安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告人邓某甲涉嫌贪污罪,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7月2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黔江区**乡经济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发办)副主任科员及主任期间,在具体负责黔江区**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以下简称复垦项目)的复垦房屋拆除,复垦权属确认,收集、整理、上报复垦农户资料等具体工作,其利用管理**乡土地复垦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乡**村原支部书记邓某甲与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胡某某共同贪污土地复垦款24.06541万元(单位为人民币,下同),赵某某和胡某某共同贪污土地复垦款46.727691万元。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黔江区**乡经办法副主任科员及主任期间,伙同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胡某某,利用其管理**乡土地复垦工作的职务便利,给予黔江区**乡**村7组李某甲、黔江区**乡**村8组村民李某乙关照,其中赵某某收受上述村民感谢费5万元,胡某某收受上述村民感谢费5万元。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黔江区**乡经办法副主任科员及主任期间,伙同黔江区**乡原副乡长郭某某(另案处理,下同),给予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胡某某关照,赵某某收受胡某某“干股”2万元,郭某某收受胡某某“干股”3万元。被告人赵某某给予黔江区**乡**村5组村民邓某乙及**乡**村1组村民刘某甲、**乡政府工作人员唐某甲关照,收受上述村民感谢费共计1.2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邓某甲、胡某某的贪污事实
1.2011年下半年,在黔江区**乡**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片块8-6板块中,被告人赵某某、邓某甲、胡某某以李某丙的名义顶替该块剩余面积,共同套取并私分土地复垦款9.746884万元。
2.2011年下半年,在黔江区**乡**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片块9-2板块中,被告人赵某某、邓某甲、胡某某以邓某甲的父亲邓某丙的名义顶替该块剩余面积,共同套取并私分土地复垦款12.592926万元。
3.2011年下半年,在黔江区**乡**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片块3-3板块中,被告人赵某某、邓某甲、胡某某伙同该村计生专干唐某乙,为该板块复垦农户李某丁虚增复垦面积,套取并私分土地复垦款1.7256万元。其中预付款为0.8万元,赵某某、邓某甲、胡某某、唐某乙各分得0.2万元。
4.2011年下半年,在黔江区**乡**等(2)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村片块5-2板块中,被告人赵某某、胡某某伙同**村7组村民李某戊以李某戊之父的名义顶替该块剩余面积,共同套取并私分土地复垦款7.172984万元,其中赵某某分得1.5万元,胡某某分得1.945万元。
5.2011年下半年,在黔江区**乡**等(2)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双石村片块2-1板块中,被告人赵某某、胡某某伙同双石村5组村民杨某甲并以杨某甲名义顶替该块剩余面积,共同套取并私分土地复垦款18.402086万元,其中赵某某分得0.8万元,胡某某分得0.75万元。
6. 2011年下半年,在黔江区**乡**等(2)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中塘村片块4-1及4-4板块中,被告人赵某某、胡某某伙同中塘村4组村民钟某甲并以钟某甲、钟某乙的名义顶替该两块剩余面积,共同套取并私分土地复垦款11.963801万元和9.18882万元,其中赵某某分得5万元,胡某某分得4万元。
(二)被告人赵某某、胡某某的受贿事实
1. 2014年初,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被告人胡某某在黔江区**乡**等(2)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中,违规给**乡**村李某乙增大复垦面积,赵某某、胡某某各收受李某乙感谢费4万元。
2.2014年初,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被告人胡某某在黔江区**乡**等(2)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中,违规给**乡**村7组村民李某甲增大复垦面积, 赵某某、胡某某各收受李某甲感谢费1万元。
3.2014年初,被告人赵某某在黔江区**乡**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片块1-5板块的复垦面积认定上,给予**村1组村民刘某甲关照,并收受刘某甲感谢费0.5万元。
4.2014年初,被告人赵某某在黔江区**乡**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片块5-1板块的复垦面积认定上,给予**村5组村民邓某乙关照,并收受邓某乙感谢费0.2万元。
5.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黔江区**乡经发办副主任科员及主任期间,利用其管理**乡土地复垦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黔江区**乡原副乡长郭某某(另案处理),给予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胡某某帮助,其中赵某某以“干股”形式收受胡某某感谢费2万元,郭某某以“干股”形式收受胡某某感谢费3万元。
6.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黔江区**乡经发办副主任科员及主任期间,在黔江区**乡**等(2)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胜利村片块2-3板块面积认定中,被告人赵某某给予**乡政府工作人员唐某甲关照并收受感谢费0.5万元。
(三)被告人赵某某的滥用职权事实
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黔江区**乡经发办副主任科员及主任期间,在具体负责黔江区**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复垦房屋拆除,复垦权属确认,收集、整理、上报复垦农户资料等具体工作,其利用管理**乡土地复垦工作的职务便利,违规给李某乙虚增土地复垦面积,给国家或者集体造成15.474965万元经济损失;给刘某甲虚增土地复垦面积,给国家或者集体造成15.239205万经济损失,将胜利村3组一板块的不符合复垦政策的耕地填报唐某丙的名下,给国家、集体造成经济损失10.270196万元,该三块地块中赵某某共造成国家土地复垦款流失金额达40.984366万元
2017年5月16日,侦查人员从黔江区**乡政府将被告人邓某甲带到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17日侦查人员从**街道办事处将被告人赵某某带到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18日侦查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胡某某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已退还赃款1万元,被告人邓某甲已退还赃款3万元,被告人胡某某已退还赃款2万元。现赃款已上缴黔江区财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重庆市黔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赵某某等职务任免的批复、干部任免表(赵某某)、中共重庆市黔江区委组织部关于赵某某通知职务任免的通知、重庆市黔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田某某等职务任免的批复、干部任免表(赵某某)、中共重庆市黔江区**乡委员会关于同意**村党支部换届选举结果的批复、**乡党委会议纪要、中共黔江区**乡委员会关于同意**社区等党支部选举结果的批复、中共黔江区**乡委员会关于同意黔江区**乡**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候选人人选的批复、中共黔江区**乡委员会关于**村党员大会选举结果的批复、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
2.**乡**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房屋拆除合同及安全生产协议、**乡**村5-8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房屋拆除合同及安全生产协议、**乡**村1-4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房屋拆除合同及安全生产协议、**乡**等5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房屋拆除合同及安全生产协议、**乡**村5-9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房屋拆除合同及安全生产协议、**乡土地复垦付款花名册、黔江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申请地票交易确认登记表、黔江区**等(2)个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现状图、工程布局图、规划图、项目竣工图、黔江区**乡**等(2)个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竣工图、现状图、规划图、工程布局图等、黔江区**乡**等(2)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现状图、规划图、工程布局图、项目竣工图、黔江区**乡**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现状图、规划图、工程布局图、项目竣工图(**村片区片块3-3、5-1、1-5、8-6、9-2)、重庆市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渝建地整[2013]660号、渝建地整备[2013]661号、渝建地整备[2013]659号)、黔江区**乡**等(2)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渝建地整字[2013]660号)、黔江区**乡**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渝建地整备[2013]659号)、黔江区**乡**等(2)个村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渝建地整备[2013]661号)、地票价款兑付登记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银行**分理处)、整存整取定期存单、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特种业务申请书、中共黔江区**乡委员会关于对邓某甲同志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关于邓某甲同志违纪行为的事实见面材料、中共重庆市黔江区纪委关于给予邓某甲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通知(黔江纪委[2008]54号)、关于给予邓某甲通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黔江纪委发[2008]37号)、协助查询存款/汇款/股票/基金份额通知书(渝黔检职侦协查[2017]15号)及相关重庆农商行凭证、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转账支票存根、关于宅基地周围复垦辐射面积国家补偿款分配协议、退款及暂扣涉案款物书证,与复垦工作相关的相关文件资料及会议记录等书证;
3.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笔录;
4.证人邓某丙、李某丙、刘某甲、邓某乙、李某乙、李某甲、唐某甲、唐某丙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赵某某、邓某甲、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采取虚增土地复垦面积的方式,共同贪污土地复垦款70.793101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伙同胡某某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0万元,伙同郭某某收受他人贿赂5万元,单独收受他人贿赂1.2万元,数额较大;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违规给他人虚增土地复垦面积,给国家和集体造成经济损失40.984366万元,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与赵某某、胡某某相互勾结,共同贪污土地复垦款24.0654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与赵某某、邓某甲相互勾结,共同贪污土地复垦款24.06541万元,与赵某某相互勾结,共同贪污土地复垦款46.727691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胡某某与赵某某相互勾结,赵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伙同他人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0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胡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波   
检察官助理:张安华   
2017年8月28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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