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苏某、赵某利用苏某注册经营的某养生会所,采取招募、雇佣的手段,管理和控制多名失足妇女从事卖淫活动。据统计,苏某、赵某卖淫团伙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指出该案的争议主要在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根据现有证据显示会所抓获的卖淫人员数量未达到法定立案标准,苏某的行为未达到刑法处罚的标准;其次即使苏某构成犯罪,案件定性在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之间存在争议。律师团队指出,苏某的行为是否达到“组织他人卖淫”的客观标准,是否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以上两个问题是本案中定性应重要关注的问题。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指出该案的争议主要在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根据现有证据显示会所抓获的卖淫人员数量未达到法定立案标准,苏某的行为未达到刑法处罚的标准;其次即使苏某构成犯罪,案件定性在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之间存在争议。律师团队指出,苏某的行为是否达到“组织他人卖淫”的客观标准,是否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以上两个问题是本案中定性应重要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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