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7-10-24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2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21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原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14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9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26日8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重庆市开州区**街道**社区**组附近,发现被害人廖某某家旁边废弃的房屋内有活鸡,遂进入该房屋盗走3只母鸡。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3只母鸡价值人民币315元。
2017年7月9日8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重庆市开州区**街道**村**组附近,发现被害人郭某某家旁鸡栏内有活鸡,遂进入鸡栏盗走2只母鸡。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2只母鸡价值人民币180元。
2017年7月17日8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重庆市开州区**街道**社区**组附近,发现被害人王某某家旁栅栏内有活鸡,遂进入栅栏盗走王某某饲养的2只母鸡。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2只母鸡价值人民币180元。
2017年8月2日8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重庆市开州区**街道**村**组附近,发现被害人张某某家旁鸡栏内有活鸡,遂伸手进入鸡栏内盗走2只公鸡。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2只公鸡价值人民币170元。
2017年8月12日8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重庆市开州区**街道**村**组附近,发现甯某某家房屋内有鸡叫声,遂蹬坏房屋大门锁搭扣,进入房屋内盗走4只母鸡。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4只母鸡价值人民币480元。
2017年8月12日,被告人田某某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前科材料,指认照片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甯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郭某某、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宇   
检察官助理:张放   
2017年9月29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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