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7-10-23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重庆市万州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7年6月30日至2017年7月21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7年6月16日至2017年6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黄某甲伙同朱某甲(另案处理)多次在万州区白土镇强拿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某甲在万州区白土镇白土广场一网吧,采用殴打、搜身方式强行向学生谭某甲(2002年1月1日出生)、谭某乙(2002年7月10日出生)索要人民币共计70元。
2.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某甲、朱某甲(另案处理)、黄某乙、徐某某等人在万州区白土镇白土广场KTV门口玩耍时,被告人黄某甲强行向学生周某某(2002年9月11日出生)索要人民币30元,并伙同朱某甲对学生丁某某(2001年7月19日出生)和王某某(2002年8月19日出生)实施殴打。
3.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某甲、朱某甲在万州区白土镇假日网吧上网后,将被害人许某某(2003年11月18日出生)、谭某丙(2003年5月21日出生)追至去往白土山庄一巷道内,通过语言威胁向学生许某某、谭某丙索要人民币共计15元。
4.2016年10月16日,被告人黄某甲伙同朱某甲、黄某乙、徐某某(均另案处理)在万州区白土镇加油站,通过拦截搜身的方式强行向朱某乙(2003年10月5日出生)索要人民币20元,蒲某某(2003年12月10日出生)索要人民币17元。
5.2016年10月16日,被告人黄某甲、朱某甲伙同黄某乙、徐某某在万州区白土镇白土中学上学途中一岔路口,通过拦截搜身的方式强行向学生陈某某(2004年1月15日出生)、黄某丙(2002年10月15日出生)分别索要人民币4元。
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黄某甲被上海市金山公安分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甲、黄某乙、徐某某、方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丁某某、王某某、朱某乙、蒲某某、陈某某、黄某丙、谭某甲、谭某乙、许某某、谭某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他人,多次强拿硬要未成年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艳   
2017年7月25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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