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4197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云阳县**镇**社区**路*-*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在云阳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包了云阳县**镇**村牛棚建设工程。2014年10月,陈某某因在云阳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结算工程款报销账务需要发票,其未到税务部门开具正规发票,而是通过尤某某(另案处理)散发的“代开发票”名片上面的电话号码1338965****联系让其为自己虚开发票。陈某某将需要开具发票的信息告知尤某某后,尤某某为陈某某虚开2张“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票面金额合计701800元。陈某某利用虚开的发票进行工程报账后,通过银行现金存款的方式将10500元发票费用转账给户名为王某某卡号为62284804709********的农行卡内。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10月18日11时许在重庆市云阳县**镇**社区办公室门口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银行存款凭条等书证;
2.证人尤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云阳县国家税务局发票真伪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虚开发票,票面金额共计7018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杰
2017年6月19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4197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云阳县**镇**社区**路*-*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在云阳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包了云阳县**镇**村牛棚建设工程。2014年10月,陈某某因在云阳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结算工程款报销账务需要发票,其未到税务部门开具正规发票,而是通过尤某某(另案处理)散发的“代开发票”名片上面的电话号码1338965****联系让其为自己虚开发票。陈某某将需要开具发票的信息告知尤某某后,尤某某为陈某某虚开2张“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票面金额合计701800元。陈某某利用虚开的发票进行工程报账后,通过银行现金存款的方式将10500元发票费用转账给户名为王某某卡号为62284804709********的农行卡内。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10月18日11时许在重庆市云阳县**镇**社区办公室门口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银行存款凭条等书证;
2.证人尤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云阳县国家税务局发票真伪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虚开发票,票面金额共计7018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杰
201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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