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向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的行为。至于行贿人所要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是否客观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表现为二种形式,一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财物 ; 二是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根据 1999 年 9 月 l6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1 、个人行贿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 ;
2 、个人行贿数额不满 l0 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不满 20 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 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
(2) 向 3 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
(3) 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
(4)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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