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2017-10-09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2000年12月22日)
……
     二、对单位行贿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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