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周某在不了解王某婚姻状况的情况下与其相识并发展为恋爱关系。孙某得知王某与周某的关系后,假冒王某的丈夫,以揭发王某与周某之间有不正当关系为要挟,对周某敲诈勒索,总计金额达65万元。2016年7月某日,孙某再次敲诈周某是被拒绝,将周某杀害。智豪律师为受害人周某的代理人。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指出孙某在该案中具有自首情节,且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将孙某的涉案情节向律师团队一一介绍。律师团队指出伤害类案件中,作案时机、地点、手段等客观情节都是量刑时应主要考虑的。虽然本案中孙某具有自首情节,但根据相关解释,对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还应考虑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及时性和稳定性等。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指出孙某在该案中具有自首情节,且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将孙某的涉案情节向律师团队一一介绍。律师团队指出伤害类案件中,作案时机、地点、手段等客观情节都是量刑时应主要考虑的。虽然本案中孙某具有自首情节,但根据相关解释,对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还应考虑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及时性和稳定性等。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智豪律师团队集结,周某涉嫌强奸案的辩护工作全面展开
- · 智豪律师团队集思广益,为龙某走私淫秽物品案辩护
- · 智豪律师事务所对黄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进行集体讨论、集体会诊
- · 智豪律师事务所对韩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进行集体讨论、集体会诊
- · 智豪律师事务所对王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集体讨论、集体会诊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