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成功为其取保

2017-08-28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一、案情简介
王某,重庆人。
据家属介绍:王某在2012年挂靠在某公司承包工程,后在重庆市某区某镇为村民修建房屋数十栋,房子竣工后,出现质量问题,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并刑拘。
二、律师辩护
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即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解其涉案的具体情况;随后立即前往公安机关,进一步了解本案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
了解案情后,智豪律师事务所在其特有的团队讨论会议上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分析,通过团队讨论,智豪律师提出:王某在本案中并不构成犯罪,其并非本罪的犯罪主体,且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与王某的施工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需要证据证明,目前不能证明王某造成了工程的重大事故,故申请为其取保。
于是,智豪律师撰写了书面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并多次为其取保,以及在审查批捕阶段提出要求不批捕的法律意见,与承办人多次沟通。
三、案件结果
最终,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采纳了智豪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对王某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王某被释放,重获自由。
四、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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