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涉嫌犯聚众斗殴案,智豪律师辩护成功取保

2017-08-28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一、案情简介
王某,男,汉族,1990年出生,初中文化。2016年3月3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
2016年3月4日,当事人家属前来我所咨询、办理委托。据家属介绍,案发于2015年7月份,王某一方因门市经营与对方发生聚众斗殴,双方参与人数众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案发后,王某离开,但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16年3月3日,王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当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送看守所羁押。
二、律师辩护
智豪律师3月4日下午接受委托后即前往看守所会见王某。
3月7日,智豪律师向侦查机关申请对王某取保候审,侦查机关以案件尚在侦查过程中、部分同案犯在逃为由不予取保;随着案件侦查进展,3月17日智豪律师再次向公安分局法制科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也即公安机关不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的情况下至迟能够羁押王某至4月2日。3月30日,智豪律师再次前往公安承办单位,向承办人申请取保,智豪律师提出:王某是自己前往公安机关投案,有自首情节,对其取保也不会发生再犯的社会危险;王某受他人邀约参与犯罪,同案犯投案后均被取保,继续对王某羁押,可能于法不公;王某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人身危险性较小。
经过智豪律师与公安民警的多次交涉,公安民警最终同意将本案提交单位研究,决定对王某取保候审。
3月31日,王某顺利办理的取保手续,当天中午被释放。
三、案件结果
成功取保。
四、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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