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张某,男,1980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2010年11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现案件处于侦查阶段。
张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智豪律师于2010年11月20日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于当日会见了当事人张某,了解案件情况。
会见中,智豪律师了解到:他人找到张某,要求张某为其介绍卖家,张某遂找到朋友谢某,居间介绍双方交易毒品,但未参与交易过程。
二、律师辩护
智豪团队就本案讨论后认为,张某没有营利目的,且只知道买方买毒品的目的是为了吸食,并非是转手倒卖。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由于交易的毒品不到10克,张某也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为争取给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提出了不应当逮捕的法律意见。
三、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对本案以证据不足不予批捕。侦查机关遂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四、关联法律法规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张某,男,1980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2010年11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现案件处于侦查阶段。
张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智豪律师于2010年11月20日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于当日会见了当事人张某,了解案件情况。
会见中,智豪律师了解到:他人找到张某,要求张某为其介绍卖家,张某遂找到朋友谢某,居间介绍双方交易毒品,但未参与交易过程。
二、律师辩护
智豪团队就本案讨论后认为,张某没有营利目的,且只知道买方买毒品的目的是为了吸食,并非是转手倒卖。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由于交易的毒品不到10克,张某也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为争取给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提出了不应当逮捕的法律意见。
三、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对本案以证据不足不予批捕。侦查机关遂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四、关联法律法规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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