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杜某某,四川邻水人,2013年5月29日安排其子(杜某)等人在广东省惠州市接收事先购得的毒品后,将毒品藏匿一台电视机内,通过长途客车将电视机托运到四川省邻水县,次日杜某某在邻水县长客运站接收该电视机时被抓获,公安机关从该电视机内查获冰毒1160克。
二、接受委托:
杜某某到案后,其家属慕名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杜某某家属看到智豪律师的专业和实力,决定委托智豪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三、团队讨论:
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到检察机关查阅案卷材料,并到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在本案中,公安机关以该嫌疑人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承办律师通过阅卷发现了本案中涉及嫌疑人杜某某贩卖的证据不足,并提交团队会议讨论。智豪律师事务所在其特有的团队讨论会议上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分析,具体流程如下:首先,由主办律师对本案向团队所有律师介绍基本案情;其次,团队所有律师讨论案情,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对本案各抒己见,献计献策;最后,主办律师对团队讨论意见进行汇总研究。最终公诉机关考虑了辩护律师观点,以运输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智豪团队为本案提出了若干有效意见,指导和推进了本案辩护工作的进行。
四、律师辩护:
1.从案件定性上为杜某某争取轻罪
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智豪律师查阅全案证据后多次将案件提交团队讨论,为杜某某制定最佳辩护方案。智豪律师提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杜某某欲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由于贩卖毒品一千克以上很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故智豪律师在与承办检察官交换意见时就对本案的定性问题为杜某某尽全力争取,最终在法院开庭审理前,公诉人将起诉罪名变更为运输毒品罪。
2.从犯罪情节上为杜某某争取轻刑
庭审中,智豪律师就公诉人当庭举示的证据一一质证,对涉案毒品的数量提出异议,并指出公安机关说用的秤的精度并非平时称量毒品的量具。此外,智豪律师提出,被告人杜某某是应同案人要求才运输毒品,虽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同案人涉嫌犯罪,但可以内心确认。被告人系因家中困难才铤而走险,其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恳请法院对杜某某从轻处罚,不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五、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杜某某构成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死刑缓期2年执行。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杜某某,四川邻水人,2013年5月29日安排其子(杜某)等人在广东省惠州市接收事先购得的毒品后,将毒品藏匿一台电视机内,通过长途客车将电视机托运到四川省邻水县,次日杜某某在邻水县长客运站接收该电视机时被抓获,公安机关从该电视机内查获冰毒1160克。
二、接受委托:
杜某某到案后,其家属慕名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杜某某家属看到智豪律师的专业和实力,决定委托智豪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三、团队讨论:
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到检察机关查阅案卷材料,并到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在本案中,公安机关以该嫌疑人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承办律师通过阅卷发现了本案中涉及嫌疑人杜某某贩卖的证据不足,并提交团队会议讨论。智豪律师事务所在其特有的团队讨论会议上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分析,具体流程如下:首先,由主办律师对本案向团队所有律师介绍基本案情;其次,团队所有律师讨论案情,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对本案各抒己见,献计献策;最后,主办律师对团队讨论意见进行汇总研究。最终公诉机关考虑了辩护律师观点,以运输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智豪团队为本案提出了若干有效意见,指导和推进了本案辩护工作的进行。
四、律师辩护:
1.从案件定性上为杜某某争取轻罪
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智豪律师查阅全案证据后多次将案件提交团队讨论,为杜某某制定最佳辩护方案。智豪律师提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杜某某欲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由于贩卖毒品一千克以上很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故智豪律师在与承办检察官交换意见时就对本案的定性问题为杜某某尽全力争取,最终在法院开庭审理前,公诉人将起诉罪名变更为运输毒品罪。
2.从犯罪情节上为杜某某争取轻刑
庭审中,智豪律师就公诉人当庭举示的证据一一质证,对涉案毒品的数量提出异议,并指出公安机关说用的秤的精度并非平时称量毒品的量具。此外,智豪律师提出,被告人杜某某是应同案人要求才运输毒品,虽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同案人涉嫌犯罪,但可以内心确认。被告人系因家中困难才铤而走险,其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恳请法院对杜某某从轻处罚,不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五、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杜某某构成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死刑缓期2年执行。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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