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李某,男,1956年出生,汉族。2016年10月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现案件处于侦查阶段。
二、律师辩护
李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智豪律师于2016年10月17日接受委托,智豪律师于次日会见了当事人李某,了解案件情况。
会见中,智豪律师了解到:李某于2014年9月到思南天意车业制造有限公司上班,主要搞预决算,兼工程方面的副总。当年12月份,该公司在沿河设立分公司,杨洁到该公司工作。该公司在沿河进行旅游项目开发与建设。在此期间,冉某和景某与公司顾总谈好分包工程的种类和价格。李某根据谈好的内容,具体签合同,并按谈好的价格由财务人员收取保证金。在履行的过程中,景某将部分自己施工的部分工程转给张某。李某根据二人达成的意向,将景某转给冉某的工程,重新签订合同。
为了详细了解案件细节,争取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智豪律师多次会见嫌疑人李某,10月26日承办律师将本案提交全所律师集体讨论,智豪律师为争取为李某申请取保候审提供了大量的意见和建议。
三、案件结果
后智豪律师向承办机关多次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与承办机关沟通李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意见得到了承办机关的采纳。
2016年11月4日侦查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李某于当日被释放。
2017年1月23日,承办单位决定解除李某取保候审,撤案处理。
四、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约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李某,男,1956年出生,汉族。2016年10月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现案件处于侦查阶段。
二、律师辩护
李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智豪律师于2016年10月17日接受委托,智豪律师于次日会见了当事人李某,了解案件情况。
会见中,智豪律师了解到:李某于2014年9月到思南天意车业制造有限公司上班,主要搞预决算,兼工程方面的副总。当年12月份,该公司在沿河设立分公司,杨洁到该公司工作。该公司在沿河进行旅游项目开发与建设。在此期间,冉某和景某与公司顾总谈好分包工程的种类和价格。李某根据谈好的内容,具体签合同,并按谈好的价格由财务人员收取保证金。在履行的过程中,景某将部分自己施工的部分工程转给张某。李某根据二人达成的意向,将景某转给冉某的工程,重新签订合同。
为了详细了解案件细节,争取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智豪律师多次会见嫌疑人李某,10月26日承办律师将本案提交全所律师集体讨论,智豪律师为争取为李某申请取保候审提供了大量的意见和建议。
三、案件结果
后智豪律师向承办机关多次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与承办机关沟通李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意见得到了承办机关的采纳。
2016年11月4日侦查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李某于当日被释放。
2017年1月23日,承办单位决定解除李某取保候审,撤案处理。
四、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约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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