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毛某某,男,重庆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3月被刑事拘留,4月被成功取保候审。
经审查查明:被告人毛某某采取诈骗罪等方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先后骗取30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
二、接受委托
2015年,在毛某某到案之前,其本人慕名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向其建议在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的情况下,可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以取得较好的处理结果。毛某某自愿向公安机关投案,并最终在律师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案件相关事实。同时,经毛某某家属委托,智豪律师作为毛某某辩护人为其代理刑事辩护事宜。
三、团队讨论
由于智豪律师事务所独创了所有案件全所律师团队讨论制度,这样可以更好的凝聚集体智慧和团队力量,丰富辩护观点,达到最好的辩护效果。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多次就本案提交智豪团队讨论,从罪名、自首、金额等方面向智豪团队征询最优辩护意见,并根据智豪团队归纳的思路和方案开展辩护工作。
四、律师辩护:
1. 积极申请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在会见毛某某后,至承办公安机关交换意见,为其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为了详细了解案件细节,争取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智豪律师多次会见嫌疑人刘某某,3月23日承办律师将本案提交全所律师集体讨论,智豪律师为争取为刘某某申请取保候审提供了大量的意见和建议。3月25日智豪律师会见当事人,并告知其即将办理申请取保的相关情况。4月5日侦查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刘某某于当日被释放。
2. 积极从轻、减轻辩护
辩护律师多次前往某区会见毛某某,了解公安机关对其讯问内容,告知其应在如实供述的基础上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公诉阶段,起诉意见书所指控毛某某涉嫌诈骗300余万元。辩护律师就本案的证据与毛某某进行多次沟通,其本人提出了诸多证据上的看法,辩护律师就涉案金额做了详细统计,并与毛某某详细核对,认为起诉意见书上所指控的部分金额依法仅应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应认定为犯罪。辩护律师告知其会在详细研究证据的基础上对其它涉案事实辩护。
法院审理阶段,庭审中辩护律师依旧指出,起诉书起诉的部分案件金额不应认定为犯罪,本案的审计报告并未结合毛某某和被害人之间的银行流水明细进行统计,造成部分金额统计错误,在判决时应予以扣除。
五、案件结果
庭审后,法院部分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毛某某从轻处罚,仅判处有期徒刑3年,同时宣告缓刑5年。
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辩护律师积极为其争取取保候审,公诉和庭审中律师提出了诸多辩护意见得到承办机关的采纳,对毛某某最终从轻处罚,最大程度的维护了毛某某的利益。
同时,在办案过程中,辩护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多次与毛某某及其亲属进行沟通,告知其案件进展,进行法律分析和建议,解答当事人的疑惑。辩护律师的积极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得到了毛某某及其家属的好评。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毛某某,男,重庆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3月被刑事拘留,4月被成功取保候审。
经审查查明:被告人毛某某采取诈骗罪等方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先后骗取30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
二、接受委托
2015年,在毛某某到案之前,其本人慕名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向其建议在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的情况下,可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以取得较好的处理结果。毛某某自愿向公安机关投案,并最终在律师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案件相关事实。同时,经毛某某家属委托,智豪律师作为毛某某辩护人为其代理刑事辩护事宜。
三、团队讨论
由于智豪律师事务所独创了所有案件全所律师团队讨论制度,这样可以更好的凝聚集体智慧和团队力量,丰富辩护观点,达到最好的辩护效果。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多次就本案提交智豪团队讨论,从罪名、自首、金额等方面向智豪团队征询最优辩护意见,并根据智豪团队归纳的思路和方案开展辩护工作。
四、律师辩护:
1. 积极申请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在会见毛某某后,至承办公安机关交换意见,为其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为了详细了解案件细节,争取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智豪律师多次会见嫌疑人刘某某,3月23日承办律师将本案提交全所律师集体讨论,智豪律师为争取为刘某某申请取保候审提供了大量的意见和建议。3月25日智豪律师会见当事人,并告知其即将办理申请取保的相关情况。4月5日侦查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刘某某于当日被释放。
2. 积极从轻、减轻辩护
辩护律师多次前往某区会见毛某某,了解公安机关对其讯问内容,告知其应在如实供述的基础上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公诉阶段,起诉意见书所指控毛某某涉嫌诈骗300余万元。辩护律师就本案的证据与毛某某进行多次沟通,其本人提出了诸多证据上的看法,辩护律师就涉案金额做了详细统计,并与毛某某详细核对,认为起诉意见书上所指控的部分金额依法仅应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应认定为犯罪。辩护律师告知其会在详细研究证据的基础上对其它涉案事实辩护。
法院审理阶段,庭审中辩护律师依旧指出,起诉书起诉的部分案件金额不应认定为犯罪,本案的审计报告并未结合毛某某和被害人之间的银行流水明细进行统计,造成部分金额统计错误,在判决时应予以扣除。
五、案件结果
庭审后,法院部分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毛某某从轻处罚,仅判处有期徒刑3年,同时宣告缓刑5年。
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辩护律师积极为其争取取保候审,公诉和庭审中律师提出了诸多辩护意见得到承办机关的采纳,对毛某某最终从轻处罚,最大程度的维护了毛某某的利益。
同时,在办案过程中,辩护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多次与毛某某及其亲属进行沟通,告知其案件进展,进行法律分析和建议,解答当事人的疑惑。辩护律师的积极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得到了毛某某及其家属的好评。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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