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廖某,女,1985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犯诈骗罪2015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后被执行逮捕。
2016年4月5日,一审法院对廖某涉嫌犯诈骗罪一案作出判决。一审法院认定,自2014年6月起,周某、秦某出资成立公司,以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的名义在互联网上开始虚假的汽油、白银、天然气、翡翠等现货交易平台,采取修改交易数据、控制交易涨跌的方式诱骗被害人投资,从而骗取被害人财物。被告人廖某担任业务经理,负责对客户投资的后期跟进,冒名给客户充当指导老师,诱导客户投资,控制交易行情。一审法院认为,廖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共同骗取他人财物,其中廖某骗取他人钱款285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一审判决后,廖某以量刑过重为由,通过朋友介绍,慕名而来智豪律师事务所,委托智豪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希望为其争取从轻改判。
二、接受委托
通过同监舍朋友介绍委托智豪律师。廖某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与陈某系同监舍在押人员,陈某因涉嫌犯受贿罪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审委托智豪律师后改判有期徒刑二年。陈某被释放后根据廖某的意愿立即向廖某的家属推荐智豪律师,故在一审宣判当天,廖某家属即前来智豪律师事务所,决定委托智豪律师担任廖某的二审辩护人。
三、团队讨论
2.会见当事人、团队讨论后制定辩护方案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于当日前往看守所会见廖某。会见中,智豪律师首先介绍了接受委托的情况,并取得了廖某的委托同意。随后,智豪律师向其了解了他对一审判决书的意见。随后,智豪律师在法院查阅全案证据材料后,将案件提交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团队讨论后一致认为,二审争取改判的辩点主要在于:第一,主从犯的认定。一审判决仅认定田某等人系从犯,而对廖某的地位作用未予以评价,是不恰当的。根据廖某在整个公司中的地位作用,同样应当被认定为从犯。第二,犯罪金额的认定。智豪团队认为,廖某不抽取提成的业绩金额不应当计入廖某的犯罪金额。
团队讨论后,智豪律师据此制定、完善辩护方案。
四、律师辩护
本案作为示范庭在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院长作为审判长、副检察长作为检察员出庭。庭审中,智豪律师围绕主从犯区分、犯罪金额认定展开辩护。智豪律师提出,周某和秦某两人是公司股东、老板;廖某带领业务团队,属于业务经理,也可以称为“队长”。与廖某地位作用相同,张某也是业务经理,带领业务团队。分案处理不能影响主从犯的认定,故希望二审法院能够认定廖某系从犯。犯罪金额方面,智豪律师详细从一审判决认定的20个被害人中区分出不属廖某小组的客户,建议二审法院扣除相应的涉案金额。最终,智豪律师希望二审法院审查全案证据依法认定本案的涉案金额;认定廖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对廖某减轻处罚。
二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正确,但未认定廖某系从犯不当,依法予以纠正,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终二审法院据此改判廖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万元。通过二审,智豪律师帮廖某减少三年的刑期。
五、案件结果
有期徒刑十一年改判八年。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廖某,女,1985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犯诈骗罪2015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后被执行逮捕。
2016年4月5日,一审法院对廖某涉嫌犯诈骗罪一案作出判决。一审法院认定,自2014年6月起,周某、秦某出资成立公司,以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的名义在互联网上开始虚假的汽油、白银、天然气、翡翠等现货交易平台,采取修改交易数据、控制交易涨跌的方式诱骗被害人投资,从而骗取被害人财物。被告人廖某担任业务经理,负责对客户投资的后期跟进,冒名给客户充当指导老师,诱导客户投资,控制交易行情。一审法院认为,廖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共同骗取他人财物,其中廖某骗取他人钱款285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一审判决后,廖某以量刑过重为由,通过朋友介绍,慕名而来智豪律师事务所,委托智豪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希望为其争取从轻改判。
二、接受委托
通过同监舍朋友介绍委托智豪律师。廖某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与陈某系同监舍在押人员,陈某因涉嫌犯受贿罪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审委托智豪律师后改判有期徒刑二年。陈某被释放后根据廖某的意愿立即向廖某的家属推荐智豪律师,故在一审宣判当天,廖某家属即前来智豪律师事务所,决定委托智豪律师担任廖某的二审辩护人。
三、团队讨论
2.会见当事人、团队讨论后制定辩护方案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于当日前往看守所会见廖某。会见中,智豪律师首先介绍了接受委托的情况,并取得了廖某的委托同意。随后,智豪律师向其了解了他对一审判决书的意见。随后,智豪律师在法院查阅全案证据材料后,将案件提交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团队讨论后一致认为,二审争取改判的辩点主要在于:第一,主从犯的认定。一审判决仅认定田某等人系从犯,而对廖某的地位作用未予以评价,是不恰当的。根据廖某在整个公司中的地位作用,同样应当被认定为从犯。第二,犯罪金额的认定。智豪团队认为,廖某不抽取提成的业绩金额不应当计入廖某的犯罪金额。
团队讨论后,智豪律师据此制定、完善辩护方案。
四、律师辩护
本案作为示范庭在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院长作为审判长、副检察长作为检察员出庭。庭审中,智豪律师围绕主从犯区分、犯罪金额认定展开辩护。智豪律师提出,周某和秦某两人是公司股东、老板;廖某带领业务团队,属于业务经理,也可以称为“队长”。与廖某地位作用相同,张某也是业务经理,带领业务团队。分案处理不能影响主从犯的认定,故希望二审法院能够认定廖某系从犯。犯罪金额方面,智豪律师详细从一审判决认定的20个被害人中区分出不属廖某小组的客户,建议二审法院扣除相应的涉案金额。最终,智豪律师希望二审法院审查全案证据依法认定本案的涉案金额;认定廖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对廖某减轻处罚。
二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正确,但未认定廖某系从犯不当,依法予以纠正,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终二审法院据此改判廖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万元。通过二审,智豪律师帮廖某减少三年的刑期。
五、案件结果
有期徒刑十一年改判八年。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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