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许某,男,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人。于2015年2月10日因涉嫌故意损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被取保候审。许某被控于2014年1月邀约其工友40余人到张某所在公司结算工程款,公司在对其进行解释具体账目正在很对中之后,许某便指使其工友四十余人对张某公司会议室、财务室、经理办公室内的办公桌椅、沙发、茶几、电脑、烟、酒及文件柜进行砸抢,造成公司损失价值约20万元人民币。2015年2月,许某在火车站准备乘车时被捉获。
二、接受委托:
许某到案后,其家属慕名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许某家属看到智豪律师的专业和实力,决定委托智豪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三、团队讨论:
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到检察机关查阅案卷材料,并到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承办律师通过阅卷发现了本案中证明被害人损失的证据不足,并提交团队会议讨论。智豪律师事务所在其特有的团队讨论会议上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分析,具体流程如下:首先,由主办律师对本案向团队所有律师介绍基本案情;其次,团队所有律师讨论案情,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对本案各抒己见,献计献策;最后,主办律师对团队讨论意见进行汇总研究。
四、律师辩护:
1.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当事人争取被害人谅解
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智豪律师查阅全案证据后多次将案件提交团队讨论,为许某制定最佳辩护方案。智豪律师提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害人的具体损失为多少。由于被害方对本案的案发也具有一定过错,因此智豪律师抓住这一辩点,在审查起诉阶段多次与被害方协商、沟通,最终为许某取得了被害方的书面谅解。
2.从程序辩护和实体辩护两方面为谢某争取轻刑
庭审中,智豪律师就公诉人当庭举示的证据一一质证,提出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害人所受财物损失的金额证据不足。同时,智豪律师提出,本案系经民间纠纷引起,在此之前,许某等人属于弱势群体,系在维权不能的情况下实施了本案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慎。考虑到本案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许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建议检察院对许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五、案件结果: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许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予起诉。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许某,男,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人。于2015年2月10日因涉嫌故意损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被取保候审。许某被控于2014年1月邀约其工友40余人到张某所在公司结算工程款,公司在对其进行解释具体账目正在很对中之后,许某便指使其工友四十余人对张某公司会议室、财务室、经理办公室内的办公桌椅、沙发、茶几、电脑、烟、酒及文件柜进行砸抢,造成公司损失价值约20万元人民币。2015年2月,许某在火车站准备乘车时被捉获。
二、接受委托:
许某到案后,其家属慕名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许某家属看到智豪律师的专业和实力,决定委托智豪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三、团队讨论:
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到检察机关查阅案卷材料,并到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承办律师通过阅卷发现了本案中证明被害人损失的证据不足,并提交团队会议讨论。智豪律师事务所在其特有的团队讨论会议上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分析,具体流程如下:首先,由主办律师对本案向团队所有律师介绍基本案情;其次,团队所有律师讨论案情,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对本案各抒己见,献计献策;最后,主办律师对团队讨论意见进行汇总研究。
四、律师辩护:
1.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当事人争取被害人谅解
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智豪律师查阅全案证据后多次将案件提交团队讨论,为许某制定最佳辩护方案。智豪律师提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害人的具体损失为多少。由于被害方对本案的案发也具有一定过错,因此智豪律师抓住这一辩点,在审查起诉阶段多次与被害方协商、沟通,最终为许某取得了被害方的书面谅解。
2.从程序辩护和实体辩护两方面为谢某争取轻刑
庭审中,智豪律师就公诉人当庭举示的证据一一质证,提出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害人所受财物损失的金额证据不足。同时,智豪律师提出,本案系经民间纠纷引起,在此之前,许某等人属于弱势群体,系在维权不能的情况下实施了本案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慎。考虑到本案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许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建议检察院对许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五、案件结果: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许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予起诉。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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