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平台诈骗他人二十余万元,智豪律师辩护成功获缓刑

2017-08-22来源:智豪所浏览次数:

 一案情简介:
    郭某,住重庆市大渡口区,2013年6月郭某与他人共同出资,通过同案人欧某,以公司名义招聘人员,为本案中相关市场寻找客户炒现货以反向操作方式骗取钱财。造成他人被骗金额共计25万余元。
    二、接受委托:
郭某到案后,其家属慕名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郭某家属看到智豪律师的专业和实力,决定委托智豪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三、团队讨论:
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到检察机关查阅案卷材料,并到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承办律师通过与郭某沟通,发现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其本次涉案主观恶性不深,并提交团队会议讨论。智豪律师事务所在其特有的团队讨论会议上对郭某的量刑情节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分析,具体流程如下:首先,由主办律师对本案向团队所有律师介绍基本案情;其次,团队所有律师讨论案情,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对本案各抒己见,献计献策;最后,主办律师对团队讨论意见进行汇总研究。
律师辩护:
1.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当事人争取被害人谅解
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智豪律师查阅全案证据后多次将案件提交团队讨论,为郭某制定最佳辩护方案。智豪律师提出,由于郭某家属愿意代其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希望能够得到被害方的谅解,故在审查起诉阶段,智豪律师一直坚持向被害方争取谅解。在智豪律师坚持不懈的沟通、交流下,被害人最终对郭某出具了书面的谅解书。
2.法庭辩护为郭某争取轻刑
庭审中,智豪律师就公诉人当庭举示的证据一一质证。辩论阶段,智豪律师提出,在定性上,郭某等人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根据特殊罪名优于普通罪名的刑法适用标准,应对郭某定合同诈骗罪。此外,郭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属于从犯,应当对其从轻量刑。郭某还具有坦白情节,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的犯罪事实,并充分表现出了认罪悔罪的态度,主观恶性不深。同时,郭某家属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已经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从刑罚的谦抑性角度来看,建议法院对其判处缓刑。
    五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
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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