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是90年代才真正提上议事日程,目前尚还未形成系统的法律法规体系,酝酿多年的《国有资产法》至今没有颁布实施,特别是涉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的法律可以说是空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中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保护方面的各项规定。因此,设立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目的在于强化国有资产保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经济的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予以惩处”。本案中,开县就业局截留门市租金和旧办公楼的出租收入,未入单位财务帐,而是转入单位自设小金库后,采用发补贴等名目形式进行集体私分,从而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其行为应属于我国刑法调整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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