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如实供述并协助抓获上、下家的是否可认定为立功?

2017-12-08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毒品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如实供述并协助抓获上、下家的是否可认定为立功?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司法机关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和通过被告人的协助抓捕毒品犯罪上、下家,是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中特有而常见的侦破案件手段。被告人协助延伸侦查的行为,有助于司法机关打击毒品犯罪产业窝点、链条,反映出被告人具有真诚悔罪的心态。这种行为应当构成立功。在具体案件中,要特别注意区分被告人供述其本人实施的犯罪涉及的上、下家和供述上、下家实施其他犯罪两种情形。如果被告人供述的上、下家罪行,经审查,与被告人所犯之罪并无关联,则属于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如果仅如实供述上、下家涉案人员个人信息和涉及本案的犯罪情况,而没有协助抓获的行为,不属于立功表现。毒品犯罪上、下家所处毒品产业链条地位、作用不同,相互之间没有实施同一毒品罪行的共同故意,具体实施的罪行也不尽相同,各自的罪名(如有的主体可能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等)和法定刑都可能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到案后供述上、下家的犯罪行为,从字面理解似乎属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但是,被告人及其上、下家所实施的罪行客观上相互关联,具有关联关系,即共同促进毒品犯罪行为的完成,缺少一方的犯罪行为,其他方的犯罪行为就无法实施或者完成:对任何一个环节的行为人而言,其罪行的实施或者完成,以其上、下家对应行为的实施和完成为必要条件,其所实施或者完成的罪行必然涉及上、下家的犯罪行为,检举上、下家的犯罪行为,也就不超出其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范围,因此,仅有供述行为并不构成立功情节。只有被告人协助司法机关抓获上、下家时,才能依法认定为立功。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立功是什么意思,对被告人有什么作用?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 张智勇主任成功代理轰动全国赵红霞不雅视频案
· 四川“黑老大”刘汉刘维全国特大涉黑系列案二审辩护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