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涉嫌犯诈骗罪,智豪律师为其成功取保

2017-08-11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李某原系某农产品电商平台公司的名义法人,该公司出资人及实际操作人并非是李某,而是另有其人。后经该公司某客户报案声称受骗,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后初步认定该电商平台实为诈骗平台,通过幕后操纵、虚报价格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后李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15日公安机关依法拘留。
律师辩护
在李某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期间,其亲属慕名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并委托智豪律师担任李某辩护人。智豪律师在接受委托次日即前往看守所会见了李某,向其了解案件情况并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所具备的权利向李某进行告知与讲解,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接下来的时间,为进一步了解案情,不遗漏任何有利于当事人的细节和证据,智豪律师数次会见当事人,不仅详细向其询问案情,并积极抚慰当事人,努力为其减轻心理压力和负担。
结合全体智豪律师的智慧,智豪律师及时向检察院递交了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主要陈述以下几点意见:1.李某主观恶性不大,客观上,李某非为软件平台的实际操作人,并未作出欺骗客户的实行行为;主观上,李某坚持做好本职工作,对于公司实际操作人利用虚假软件平台实施诈骗的行为李某并不知情,没有欺骗客户的主观故意;2.李某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所知道的犯罪事实,且诈骗不属于暴力犯罪,不具有社会危险性;3.李某与前妻离婚,独自抚养两个未成年孩子,系其孩子的唯一抚养人;4.李某所在的居委会出具证明显示,李某一向表现良好,品行端正,没有前科。
在递交书面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的同时,智豪律师亦前往办案单位,面对面的对负责审查批捕的承办检察官交换了意见,并最终用专业的法律意见说服了承办人。
    案件结果
智豪律师有理有据、情真意切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说服了检察院,检察院对李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改为取保候审
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拆迁骗补型诈骗案,涉案50万,成功辩护不起诉无罪
· 诈骗罪涉案160万成功辩护缓刑案例
· 重庆刑事律师如何无罪辩护涉案200万的直播诈骗案
· 张某涉嫌电信诈骗,智豪律师高效率成功取保
· 张某涉嫌电信诈骗,智豪律师高效率成功取保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