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郑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5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号牌为渝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重庆市合川城区沿省道207线向合川区云门街道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省道207线40.1KM路段时,因忽视观察,将横穿公路的行人尹某某撞倒后,郑某某遂逃离现场,造成尹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郑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重庆市铜梁司法鉴定所鉴定,尹某某系车祸致重型颅脑损伤后多器官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彦红
2017年3月6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郑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5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号牌为渝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重庆市合川城区沿省道207线向合川区云门街道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省道207线40.1KM路段时,因忽视观察,将横穿公路的行人尹某某撞倒后,郑某某遂逃离现场,造成尹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郑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重庆市铜梁司法鉴定所鉴定,尹某某系车祸致重型颅脑损伤后多器官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信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治疗记录、车辆、驾驶人登记信息等;
- 证人宋某某、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 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 法医学死亡原因分析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彦红
2017年3月6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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