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周某某等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大足区检查院起诉

2017-06-28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1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市**区,现住四川省**市**区**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双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重庆市公安局双桥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6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区,现住重庆市**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双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重庆市公安局双桥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小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6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区,现住重庆市**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双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5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区,现住重庆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双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杰,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5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区,现住重庆市**区**村**组**号。2014年9月1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大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双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双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周某某、胡某某、王杰、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27日01时许,倪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叶某某、尤某某等人在双桥区海阔天空KTV唱歌时,有人失手将电视砸坏。在商谈赔偿事宜时,被告人周某某来到大厅借着酒性无事生非,KTV老板陈某某和服务员极力劝阻,并告知双方已经谈好了赔偿问题,但周某某未予理睬。随后被告人曾某某、胡某某、王杰、张某某、李某某等人也闻讯来到海阔天空KTV,在巷道处与倪某某、张某某遭遇。随即被告人曾某某用手掐住张某某的脖子往墙上推,接着周某某、胡某某、王杰、张某某、李某某等人上前殴打倪某某和张某某。与倪某某同行的张某某、叶某某、尤某某等人上前劝阻,也被周某某、胡某某、王杰、张某某、李某某等人围住殴打。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曾某某用刀把倪某某、张某某刺伤。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倪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勘验、辨认笔录、归案经过等;
2.证人刘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倪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曾某某、周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王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杰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王杰自动投案,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洪亮      
2017年2月20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查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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