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苏某某于2017年年初在向他人索要债权时,因双方发生纠纷,苏某某先持砖头追打犯罪嫌疑人李某,后李某跑回家持刀将苏某某杀害。
讨论内容:作为被害人一方的代理人,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犯罪嫌疑人行为的定性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提出,尽管被害人在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曾作出过殴打其的行为,但通过客观证据反映出的事实来看,犯罪嫌疑人身上并没有相应的伤情。同时,犯罪嫌疑人持刀将受害人刺了将近十刀,且部分创口形成的部位为人体致命部位,上述事实能够说明犯罪嫌疑人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而非故意伤害的故意。此外,就犯罪嫌疑人所具有的量刑情节方面,本案犯罪嫌疑人对案发负有一定的过错,其欠苏某某借款一直未予偿还的事实有借条可以证明。综合以上几点,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定性应为故意杀人案,并提出会在诉讼进程中及时跟进,为被害人找回公道。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讨论内容:作为被害人一方的代理人,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犯罪嫌疑人行为的定性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提出,尽管被害人在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曾作出过殴打其的行为,但通过客观证据反映出的事实来看,犯罪嫌疑人身上并没有相应的伤情。同时,犯罪嫌疑人持刀将受害人刺了将近十刀,且部分创口形成的部位为人体致命部位,上述事实能够说明犯罪嫌疑人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而非故意伤害的故意。此外,就犯罪嫌疑人所具有的量刑情节方面,本案犯罪嫌疑人对案发负有一定的过错,其欠苏某某借款一直未予偿还的事实有借条可以证明。综合以上几点,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定性应为故意杀人案,并提出会在诉讼进程中及时跟进,为被害人找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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