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穆某某等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江津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7-06-14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031982********,汉族,初中文化,工人,四川省泸州市人,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镇**村**社**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7年3月18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穆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021993********,汉族,初中文化,工人,四川省泸州市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7年3月18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殷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031978********,汉族,初中文化,工人,重庆市万州区人,住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7年3月18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41976********,汉族,初中文化,工人,四川省安县人,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村**幢**室。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7年3月18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021981********,汉族,高中文化,工人,四川省泸州市人,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7年3月18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穆某某、殷某某、陈某某、赵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何锡洪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国家农业部及重庆市规定: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重庆市境内的天然水域为禁渔区,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光诱捕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2017年3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穆某某、殷某某、陈某某、赵某某携带锂电池、升压器、自制电鱼竿等捕鱼工具来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华能电厂对面的长江段(小地点磨子滩),采用电捕鱼方式捕捞水产品,共计捕捞到各类鱼虾51条,净重436.77克。同日21时许,公安民警将正在捕鱼的被告人刘某某、穆某某、殷某某、陈某某、赵某某抓获,对捕鱼工具及鱼虾进行扣押。
被告人刘某某、穆某某、殷某某、陈某某、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修复长江渔业生态资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锂电池、升压器、电鱼竿等捕鱼工具、鱼虾等物证照片;
2.户籍信息、情况说明、公报等书证;
3.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穆某某、殷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记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穆某某、殷某某、陈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穆某某、殷某某、陈某某、赵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穆某某、殷某某、陈某某、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自愿修复长江渔业生态资源,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均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穆某某、殷某某、陈某某、赵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春渝   
2017年5月16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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