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遵守监规,积极改造,成功减刑

2017-10-09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关联法条
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叫痰模不能少于二十年。

罪犯高某某,男,现在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服刑。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8日作出(2011)京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4万元。执行中,2013年10月经本院减刑七个月。
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于2015年8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4日在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因罪犯高某某在服刑中获监狱三次表扬、三次记功,并被评为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因此,获监狱三次表扬、三次记功,并被评为2013年度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2015年7月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上述事实有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沙洋汉津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缴纳罚金票据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高某某在案发前部分退赃;在服刑期间获监狱四次以上行政奖励,缴纳部分罚金,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至2019年9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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