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5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翻窗进入被害人杜某某位于重庆市大足区凤凰城**幢**家中行窃,盗走一台黑色戴尔牌笔记本电脑、100元人民币现金、一个黑色起亚牌 K5小轿车遥控钥匙、一部银色苹果牌6手机。经认定,该苹果牌手机价值人民币2365元。
2017年3月12日,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
2.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辨认、检查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海燕
检察官助理:鲍继
2017年5月11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翻窗进入被害人杜某某位于重庆市大足区凤凰城**幢**家中行窃,盗走一台黑色戴尔牌笔记本电脑、100元人民币现金、一个黑色起亚牌 K5小轿车遥控钥匙、一部银色苹果牌6手机。经认定,该苹果牌手机价值人民币2365元。
2017年3月12日,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
2.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辨认、检查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海燕
检察官助理:鲍继
2017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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