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荣昌区人,住重庆市荣昌区**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0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1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重庆市荣昌区人,住重庆市荣昌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7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荣昌区人,住重庆市荣昌区**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7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唐某某、李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唐某某共谋以营利为目的,共同于2016年5月中旬在唐某某位于重庆市荣昌区龙集镇聚龙新村的茶馆内开设赌场,为参与赌博的人员以用扑克牌打“三公”的方式提供场所并雇佣魏某某等人抽头,至该赌场于2016年7月2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共计抽头人民币36000元左右,除去开支,三被告人各分得人民币10000元左右。
2016年8月1日,唐某某、李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月9日,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此致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晓丽
2017年3月15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荣昌区人,住重庆市荣昌区**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0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1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重庆市荣昌区人,住重庆市荣昌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7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荣昌区人,住重庆市荣昌区**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7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唐某某、李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唐某某共谋以营利为目的,共同于2016年5月中旬在唐某某位于重庆市荣昌区龙集镇聚龙新村的茶馆内开设赌场,为参与赌博的人员以用扑克牌打“三公”的方式提供场所并雇佣魏某某等人抽头,至该赌场于2016年7月2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共计抽头人民币36000元左右,除去开支,三被告人各分得人民币10000元左右。
2016年8月1日,唐某某、李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月9日,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 房屋出租合同、户籍资料等书证;
- 证人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 被告人李某甲、唐某某、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 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笔录。
此致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晓丽
2017年3月15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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