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查院

2017-05-25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41971********,土家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8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24日,被告人陈某甲驾驶粤VJ****号小型轿车沿省道304线由**往**方向行驶,14时10分许,行驶至酉阳县省道304线171km+510m处时,因操作不当与被害人廖某甲发生碰撞,致廖某甲受伤后死亡。经重庆市酉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陈某甲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廖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勘记录及照片;
5.尸体检验报告书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鹏丽   
检察官助理:周琳璐   
2017年4月18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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