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陈某某涉嫌抢劫罪一案智豪律师团队讨论简报

2017-04-24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抢劫罪量刑标准
(1)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2)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基本案情:陈某某被控在伙同他人促成卖淫女与李某进行性交易时,因李某反悔毁约,而用随身携带的刀具抢劫李某财物共计800余元,行为涉嫌构成抢劫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陈某某的犯罪情节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偷走、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而在本案中,尽管卖淫女与嫖客之间的“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但我们不能否认二者之间存在真实的缔约关系。在此情况下,陈某某等人的取财行为并非事出无因,而是在被害人单方“毁约”下实施的。因此,陈某某的主观恶性应区别于单纯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抢劫。所内律师在对承办律师的上述辩护观点进行探讨的同时,亦对陈某某可能具有的其他量刑情节予以了深入的研究、讨论。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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