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重庆市綦江区,住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被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6年12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重庆市忠县,住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被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9日、10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田某某与张某某来到重庆市巴南区麻柳嘴镇平桥村**组**号被害人何某某家中,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盗走二楼一间卧室内的电视柜下盒子里的现金人民币11000元。所盗现金被田某某、张某某用于购买手机和日常生活开支。
2016年12月16日民警在重庆市綦江区胡南沱湾新风网络会所内将被告人田某某抓获。2016年12月20日民警在重庆市忠县**镇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00001. 刑事判决书、证明等书证;
00002. 证人张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00003. 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00004. 被告人田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DNA检验报告》、《手印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彩霞
2017年2月24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重庆市綦江区,住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被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6年12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重庆市忠县,住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被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9日、10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田某某与张某某来到重庆市巴南区麻柳嘴镇平桥村**组**号被害人何某某家中,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盗走二楼一间卧室内的电视柜下盒子里的现金人民币11000元。所盗现金被田某某、张某某用于购买手机和日常生活开支。
2016年12月16日民警在重庆市綦江区胡南沱湾新风网络会所内将被告人田某某抓获。2016年12月20日民警在重庆市忠县**镇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00001. 刑事判决书、证明等书证;
00002. 证人张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00003. 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00004. 被告人田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DNA检验报告》、《手印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彩霞
2017年2月24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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