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内容是: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公诉机关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男,汉族,硕士研究生,通化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主任。
被告人丁某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5年8月10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蔡建敏,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臧子为,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大专文化,通化市人,原通化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科员。
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5年8月6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男,汉族,大专文化,通化市人,无职业。
被告人吕某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华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晓辉,吉林王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期间中止审理一次,延期审理一次。
在诉讼过程中,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因被告人丁某身患重病,不能参加诉讼,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检察机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来源:open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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