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陈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
2015年9月,丁某要求陈某帮助其寻找毒品上家,陈某知晓后,以30元每克的价格向范某某购买毒品700多克,随后以38元每克的价格全部转卖给丁某。2015年9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广东省中山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被逮捕。
代理过程:
2015年10月2日,陈某之子陈某某委托智豪律师事务所为其父陈某辩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因为本案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高达700多克,根据实际案件审理情况,陈某很可能被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智豪团队在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后,提出了以下五条辩护意见:
2017年1月,法院依法对郭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公开宣判,法院认为,郭某因下家求购毒品而购买毒品700余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下家,此次毒品交易,是他人为了立功而抓获下家,在公安掌控下起意向下家购毒,下家无货源而求助于郭某,郭某虽为图利而购买毒品转卖,构成贩卖毒品罪,但从原因分析,有被他人诱惑犯罪,并且存在数量引诱的情形,综合涉案毒品交易成功后即被抓获,毒品未流入社会,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第一条辩护意见,对陈某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郭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陈某贩卖毒品数额巨大,极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智豪团队在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后,研究出陈某系普通民众,文化程度较低,易被他人洗脑。陈某本无犯意,是在丁某的引诱下才产生犯罪意图,加之其属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几乎无再犯罪可能,存在着从轻处罚的情节。智豪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坚决维护陈某的合法权益,紧紧围绕上述辩点,为陈某争取到最公正合法的审判结果。
陈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
2015年9月,丁某要求陈某帮助其寻找毒品上家,陈某知晓后,以30元每克的价格向范某某购买毒品700多克,随后以38元每克的价格全部转卖给丁某。2015年9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广东省中山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被逮捕。
代理过程:
2015年10月2日,陈某之子陈某某委托智豪律师事务所为其父陈某辩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因为本案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高达700多克,根据实际案件审理情况,陈某很可能被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智豪团队在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后,提出了以下五条辩护意见:
- 陈某属初犯、偶犯,无毒品犯罪前科,并且不吸食毒品,也未持有毒品。本案实际上存在着间接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情形;
- 被告人陈某在丁某的主动求购下参与此次贩毒行为,且对促成毒品交易的作用较小,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 本案的毒品出资人、所有人均不是陈某,故陈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 丁某在本案中起着最关键的作用,陈某相对于丁某的人生危险性较小;
- 陈某到案后及时全面的供诉了自身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愿意接受刑事制裁,且涉案毒品及时受到公安机关的控制,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
2017年1月,法院依法对郭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公开宣判,法院认为,郭某因下家求购毒品而购买毒品700余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下家,此次毒品交易,是他人为了立功而抓获下家,在公安掌控下起意向下家购毒,下家无货源而求助于郭某,郭某虽为图利而购买毒品转卖,构成贩卖毒品罪,但从原因分析,有被他人诱惑犯罪,并且存在数量引诱的情形,综合涉案毒品交易成功后即被抓获,毒品未流入社会,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第一条辩护意见,对陈某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郭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陈某贩卖毒品数额巨大,极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智豪团队在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后,研究出陈某系普通民众,文化程度较低,易被他人洗脑。陈某本无犯意,是在丁某的引诱下才产生犯罪意图,加之其属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几乎无再犯罪可能,存在着从轻处罚的情节。智豪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坚决维护陈某的合法权益,紧紧围绕上述辩点,为陈某争取到最公正合法的审判结果。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被无意遗忘的真相—贩卖毒品6公斤保命案
- · 无期变无罪!贩卖毒品近4斤,成功无罪辩护!
- · 贩卖毒品11千克如何在一审判死立执下成功保命
- · 贩卖毒品多少克以上需要判刑,律师巧用品格证据保命成功
- · 贩卖毒品的辩护要点:重庆律师的保命辩护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