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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6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彭州市**镇**街*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郫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0日14时07分许,民警在郫县唐昌镇沙西线安唐路口挡获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F*****二轮摩托车的被告人罗某某。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8.4mg/100ml。
2017年2月10日14时07分许,民警在郫县唐昌镇沙西线安唐路口挡获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F*****二轮摩托车的被告人罗某某。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8.4mg/100ml。
2017年2月16日上午,被告人罗某某接电话后到郫县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罗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青
2017年3月9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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