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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米检公诉刑诉〔2016〕248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001********00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街。2016年10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22日03时许,在米东区**路翅之味烤吧(原皇家壹号酒吧)内,被告人杜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杜某某用啤酒瓶打伤马某某头部。经鉴定,马某某头部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报案材料、抓获经过;
2、证人姜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之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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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米检公诉刑诉〔2016〕248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001********00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街。2016年10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22日03时许,在米东区**路翅之味烤吧(原皇家壹号酒吧)内,被告人杜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杜某某用啤酒瓶打伤马某某头部。经鉴定,马某某头部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报案材料、抓获经过;
2、证人姜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之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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