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奉节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2017-03-31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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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6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奉节县**花园**区**楼(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2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3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1日中午时分,被告人李某某进入梁某某经营的位于奉节县**商场内的“**时尚女装店”倒水时,发现梁某某的钱包放在该门市的柜台里,便趁梁某某不在店内之机,将该钱包盗走。经查,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7070元及银行卡等物品。
2016年10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办案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钱包照片等物证;
2.现场指认照片、监控截图、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蔡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6.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07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俊   
2017年3月16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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